
服務對象:
六歲至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且有需要提供安置服務者。
個案來源
以社政單位及法院轉介為主
1. (兒少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 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青少年
2. (兒少法第19條第1項第9款) 無依兒童及少年
3. (兒少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之兒童及少年
4. (兒少法第36條第1項) 應予緊急保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5. (兒少法第41條第1項) 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有其他依法得申請安置保護之情事者
經家長或政府委託等待收養服務之兒童
服務內容
短中長期之服務計劃—個人醫療、學業、技能之增進,重返家庭、社會之計劃,結案後之持續追蹤與關懷。
心理輔導—增進案主人格成長,培養自信心與判斷力,改善自我功能,技能之訓練,協助其個人心理、情緒及社會性成長,了解及接受過去經驗之影響,對現在及未來有積極之展望。
家庭協談—無法回歸原生家庭者,為其尋覓合適之領養或寄養家庭。
就學輔導—透過課業輔導,學校聯絡協調,協助少年適應學校生活,暫時無法返回學校者,給予教學補救計劃。
生涯規劃—由心理、就學、生活、休閒、技能等多元之輔導,協助其訂立個人生活規劃。
安置期滿或完成安置目標者,得以結案及辦理遷出,結案後保持定期聯絡,追蹤輔導。
服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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