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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報告

天主教福利會「尋根重聚」服務成果初探

天主教福利會「尋根重聚」服務成果初探

丁雁琪、王伊君、古學億、邱富蓉、秦羽儀、楊淑宜[1]

 

壹、前言

天主教福利會提供跨國收出養服務已有四十年以上的歷史,隨著孩子漸漸長大,愈來愈多被收養人回台灣與原生家庭重聚。在陪伴被收養人與原生家庭重聚的服務過程中,我們發現不論被收養人與收養父母的關係多親密,許多被收養人對於當年自己為何要被出養存在許多疑問,有些人渴望與原生家庭見面,期待藉由與親人重聚找到答案與歸屬。

然而,許多原生家庭內心深藏多年的愧疚、悲傷與失落情緒,可能隨著被收養人的尋親而再次被擾動。有研究指出生母經過重聚經驗,因為得知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況而放下遺憾,獲得釋放與療癒(楊淑宜,2015)。然也有研究發現尋親可能使失落的議題、忿怒、拒絕、拋棄和愧疚感活化起來,而再次經歷哀傷與失落等情緒。如Robinson(2001)指出參與尋親重聚的人會將她們的悲傷、個人特質、價值觀、信仰、期待、目的、生活經驗帶入重聚的過程,因此協助當事人於事前瞭解自己重聚的動機,並協助被收養人與原生家庭雙方建立合理的重聚期待十分重要。

本文整理福利會於2006至2017年間尋親重聚服務,包括(一)團體尋根之旅(group root-finding)」,共有87位被收養人參與;(二)順利與原生家庭見面的「重聚服務(reunion service)」,共有190位被收養人參與。

本文以檢閱個案資料與社工填答問卷方式,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並對照實務經驗與團隊討論,描繪190位重聚者的「被收養人圖像」、「原生家庭圖像」、及「重聚服務過程樣貌。」

最後,提出我們的實務觀察與發現,包括反思本會在尋親重聚服務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對未來收出養工作流程及重聚服務的建議。

貳、尋根重聚服務模式介紹

一、團體尋根之旅(group roots-finding)

本會從事台灣地區兒童的國際收出養服務多年來發現,許多被其他國家收養而開展新生活的台灣之子,對自己的出生地懷有一份深層情感,他們對故鄉感到好奇,想知道自己來自什麼樣的地方,追尋自己的「根」成為他們生命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因此,本會自2006年開始辦理「團體尋根之旅」,邀請這些早年被收養的青年返台,探索自己的出生地—台灣,藉著對台灣文化、風俗、人文、社會、民情的尋訪,認識這一塊土地,提昇自我認同。

有別於被收養人個別返台拜訪或尋親重聚[2],「團體尋根之旅」以團體規劃的模式,並主動邀請透過本會出養至國外的被收養人返台參與,希望藉由團體的內在動力,增加尋根成員相互支持或經驗交流的機會。本會「團體尋根之旅」每年度辦理一個梯次,於暑假期間辦理二到三週的活動,期間除了提供台灣文化或鄉土民情之探索,也根據參與者之意願提供尋親或重聚服務。

自2006年至2017年間共辦理十個梯次,總計有87人參加。由於本會在前兩年訂定的申請資格年齡下限為16歲,故2006及2007年有許多16、17歲的成員參加,本會也發現較年輕的成員由於心智發展未臻成熟,在無養父母陪伴下需獨自面對團體同儕或尋親時較難跨越特定議題,故自2008年起上修申請資格年齡為18-25歲。

87位「團體尋根之旅」的參加者,女性有44人,男性有43人,各佔一半。從年齡來看(圖一),在18-25歲共有73名。其中,18-20歲成員明顯佔多數,有48人,佔65.8%,21-25歲成員有25人,僅占34.2%,顯示18-20歲是主要的參加年齡層,超過20歲的參加者人數明顯下降;此外,18-20歲間成員男女比例平均皆為24人,21-25歲間成員女性有15人,男性有10人。[3]

團體尋根參加成員之國籍以荷蘭比例最高(圖二),佔41.4%,其次為美國、加拿大,分別佔29.9%及21.8%,此排序也與目前本文190位已重聚者的被收養人國籍統計吻合,而其他國家參加團體尋根之人數或百分比皆為個位數。

此外,87位參加者中有62位與原生家庭重聚,占了71.3%。而62位已重聚之團體尋根成員則佔190位重聚者的32.6%。

二、重聚服務(reunion service)

因此本會除了上述團體尋根之旅,亦受理被收養人個別申請與原生家庭重聚,惟未成年者需取得收養家庭之同意。本會自2006至2017年間受理243位被收養人申請重聚,對照本會自1972年至2017年間被收養人數為2289位,即近十一年間有10.61%的被收養人申請重聚服務。

順利重聚且資料完整者有190人,占243位申請人的78.1%。190位重聚者中有62人參加「團體尋根之旅」,占32.6%;有128人為個別申請重聚者,占67.4%。參見表一。

另有53人未能順利與原生家庭重聚,占243位申請人的21.9%。進一步檢視未能完成重聚的原因如表二,包括:無原生家庭基本資料(39.6%)、聯繫不到原生家庭(7.5%)、生母未準備好(20.8%)、其他親屬未準備好(1.9%)、被收養人因故未返台(13.2%)、其他因素(17%)等。

依據海牙公約及兒童人權宣言,兒童有瞭解出養背景、免於與原生家庭分離的權利,並相信知道自己的祖先或根源,有助於形塑自我價值。然而,我們的實務經驗也觀察到「尋親重聚」如同出養本身,都是一個不可逆的重要決定。如同Jagannath Pati指出重聚過程可能充滿了焦慮與興奮兩極情緒,有人形容它如同走在發燙的岸邊,如此不容易卻又值得;也有人說它如同潘朵拉的盒子,一旦打開、就回不去了(Deb Sibnath Ed.,2016)。

又,親生羈絆(Birthbond)這本書的作者Judith S. Gediman 和 Linda F. Brown(2000)指出,『重聚』本身常是建立於封閉式收養的前提,這類的重聚,就像讓自己被祕密、罪惡感、羞愧、與失落所滲透。然而,很難想像,美好與健康竟是從這樣土壤中長出來。有很多重聚,因為事前未能做好準備而搞砸了,故在開啟這個複雜的尋親旅程前,需事先瞭解它可能帶來的挑戰與收穫。

因此,為了協助參與尋親者釐清自身對重聚的需求、避免不可逆的再次傷害、並形成合理的期待,本會尋親重聚服務均由經驗豐富的資深社工擔任,經由問卷、書信、電話、個別會談、家訪、或家庭會談等等方式進行準備工作,主要任務包括:(一)於事前瞭解被收養人或收養父母期待與需求;(二)聯繫原生家庭並瞭解重聚意願與期待;(三)瞭解是否存在未竟事宜、評估會面的潛在壓力與困難;(四)協助雙方形成重聚共識;(五)社工於重聚過程中協助忠於原意的現場翻譯,敏銳雙方情緒及關係動力,給予支持與陪伴、必要時促進療癒性的對話,特別是協助在祝福及保有希望感的情境下再次分離、說再見。

我們的實務經驗發現不只是重聚前的忐忑,會面過程的複雜感受,許多挑戰更是在重聚後才開始,包括如何發展符合雙方期待的聯繫方式與互動頻率、又如何建立健康的關係界線等諸多議題,因此除了重聚前準備(包括原生家庭、被收養人、及收養父母)、重聚現場的安排與陪伴、重聚後的追蹤也十分重要。

表一、190位順利重聚者的年齡及重聚類型

年齡

重聚類型

小計

個別

團體

18歲以下

83

8

91 (47.9%)

18歲以上

45

54

99(52.1%)

總計

128(67.4%)

62(32.6%)

190(100%)

表二、53位未能與原生家庭重聚原因

未能重聚原因

人數

無生母家庭聯繫資訊

21(39.6%)

無法與生母及其親屬取得聯繫

4(7.5%)

生母未準備好

11(20.8%)

親屬未準備好

1(1.9%)

被收養人未準備好返台

7(13.2%)

其他

9(17%)

合計

53(100%)

 

參、重聚服務中的被收養人圖像   

一、重聚時年齡

190位重聚者的年齡分佈如表一,可以發現十八歲以上者,占52.1%,略多於十八歲以下者,二者間差異不大,顯示每個年齡層的被收養人都有重聚需求。以下進行一步說明這二個族群的分佈概況:

  1. 十八歲以上有99人,其中54人參加暑假團體尋根之旅,比個別返台的成年重聚者45人者略多4.7%。
  2. 十八歲以下有91人,其中有9人為隨同收養父母再次收養而返台、另有8人為早年參加本會團體尋根方案。

二、 重聚時性別

190位重聚者中112人為女性,占58.9%;男性78人,占41.1%,如表三。即女性為男性的1.4倍,此與文獻資料似為相近(Silverman, Campbell, Patti, & Style, 1988)。進一步比對表可以發現:年齡愈長、愈多重聚者為女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國家的性別比例亦有差異,由如表四可以發現「美國」女性為男性的3.2倍、「德國」女性為男性為1.8倍;對照「加拿大」及「其他」國家則幾乎是男女各半。

表三、被收養人重聚時年齡與性別統計

被收養人重聚時年齡

合計人數

0-18歲

40

51

91(47.9%)

18-25歲

33

50

83(43.7%)

25-35歲以上

5

11

16(8.4%)

小計

78(41.1%)

112(58.9%)

190(100%)

 

 

 

 

 

 

 

 

表四、被收養人國家與性別統計

 

荷蘭

加拿大

美國

德國

其他

合計

人數

35

18

10

9

6

78

42

16

32

16

6

112

小計

77(40.5%)

34(17.9%)

42(22.1%)

25(13.2%)

12(6.3%)

190

 

三、收養國籍

190位重聚者的國籍分佈(表五),以荷蘭77人,占40.5%最多;其次是美國42人,占22.1%;加拿大34人,占17.9%;德國25人,占13.2%;其他12人[4] ,占6.3%。若再對照自1972年迄2017年經由本會出養所在國家[5]的分佈如表六,可以發現:

1.    190位順利完成重聚者比例約占全部被2289位被收養人的8.3%。

2.    美國、加拿大、及荷蘭是福利會合作歷史較為悠久且收養家庭數最多的三個國家,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各國的重聚比例分別為德國佔該國被收養人數近四分之一(23.36%),其次為荷蘭佔18.83%,再來為加拿大佔6.76%,反觀被收養人數最多的美國僅佔4.08%。

表五、被收養人重聚時國籍分佈

被收養人重聚時年齡

荷蘭

加拿大

美國

德國

其他

小計

0-18歲

50

3

14

21

3

91

18歲以上

27

31

28

4

9

99

總計

77

(40.5%)

34

(17.9%)

42

(24.7%)

25

(13.2%)

12

(6.3%)

190

(100%)

表六、收養國家與重聚人數比例統計

國家

被收養人數

重聚人數

百分比

(重聚人數/被收養人數)

美國

1030

42

4.08%

加拿大

503

34

6.76%

荷蘭

409

77

18.83%

德國

107

25

23.36%

其他

240

12

5.00%

小計

2289

190

8.3%

另對照表五,99位十八歲以上重聚者,以加拿大31人最多,占31.3%;其次為美國28人,占28.2%;荷蘭27人,占27.2%。而,91位十八歲以下以荷蘭50人,占54.9%最多;其次為德國21人,占23.0%;美國14人,占15.3%。

綜上,可以發現加拿大較少未成年被收養人重聚,反觀德國則占了所有未成年被收養人重聚近四分之一,此反應出各國文化對於收養服務及尋親重聚的態度存在若干差異,本文後續將進一步討論。

 

 四、出養時年齡

190位重聚者出養時的年齡如表七,以一歲以下126人為最多,占66.3%;其次為一至三歲38人,占20%;三至六歲13人,占6.8%;及六至十二歲時出養的13人,占6.8%。顯示嬰孩或幼兒期即進入收養人家庭者,仍有很高比例的尋根及自我認同需求。

    表七、被收養人出養時的年齡

被收養人出養時年齡

人數

0-1歲

126(66.3%)

1-3歲

38 (20%)

3-6歲

13(6.8%)

6-12歲

13(6.8%)

12歲以上

0

         

五、重聚申請人

除了91位重聚者因未成年之故,必須由收養父母擔任申請人外,由表八可以發現:99位成年重聚者中,有19位由收養父母擔任重聚申請人,占19.2%;79位由成年被收養人本人提出重聚申請,占79.8%;只有1位重聚申請人為原生家庭。

有學者Julia Feast 和 Terry Philpot (2003)訪談394位被收養人對於尋親重聚的擔心,發現有53%的被收養人擔心被原生家庭拒絕。而亦有文獻指出「足夠的支持系統」是重聚是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Valerie Andrews,2010),由此對照便可瞭解於本會重聚服務中,即使被收養人已滿十八歲仍有19.2%的重聚申請人為收養父母的原因了。

   表八:成年重聚者之申請人

重聚申請人類別

人數

被收養人本人

79(79.8%)

收養父母

19(19.2%)

原生家庭

1(1%)

合計

99(100%)

 

肆、重聚服務中的原生家庭圖像

一、出養背景

190位重聚者的出養身份如表九,以原生家庭委託為最多,占91.6%;棄嬰登記為最少占2.6%;而非棄嬰之政府監護案占5.8%。

另,出養時為特殊需求兒童有59人,占全部重聚者31.1%;原生家庭為特殊背景(如精神疾病、智能不足、吸毒或涉重大刑案)則有36人,占18.9%。

190位重聚者出養當時生母年齡如表十,生母已成年為最多,占68.9%;另生母未成年者分別為十六至二十歲占22.1%;十六歲以下占7.4%。另有3人為死亡或不詳,占1.6%。而進一步檢視190位重聚者出養時生父母的關係如表十一:

  1. 生父母為「前男女朋友者」或「男女朋友」者合計有112人,占59%,亦即有近六成的被收養人當時為非婚姻關係子女,反應出養當時生母面臨很大的社會壓力與實質單親資源不足的困境。
  2. 有將近二成(19.6%)的生父母關係處於更為困難情境,如婚外關係、喪偶或離婚、家內性侵、家外性侵、父不詳等。
  3. 另有約二成(21.6%)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為「夫妻」關係。而這群組中有75.6%的被收養人為特殊需求兒童。

表九、被收養人出養時身份統計

身份

棄嬰

非棄嬰之監護案

原生家庭委託

人數

5(2.6%)

11(5.8%)

174(91.6%)

表十、被收養人出養時生母年齡

生母年齡

人數

未滿16歲

14(7.4%)

16-20歲

42(22.1%)

20歲以上

131(68.9%)

生母死亡

1(0.5%)

不詳

2(1.1%)

表十一、出養時生父母關係與出養童是否有特殊需求統計

生父母關係

有特殊需求

無特殊需求

總計

前男女朋友或男女朋友

18

94

112(59%)

特殊困難情境

10

27

37(19.6%)

夫妻

31

10

41(21.6%)

小計

59(31.1%)

131(68.9%)

190(100%)

 

二、重聚時生母婚姻狀態

190位被收養人的生母於重聚時的婚姻狀態如表十二,與生父為夫妻關係占16.8%;另組家庭占28.9%;始終未婚占23%;因離婚或喪偶而單身占16.8%。

進一步檢視56位出養子女時未滿二十歲的生母中,與生父於重聚時為夫妻關係占3.6%;另組家庭占50%;始終未婚占26.7%。這個年齡層的生母後來另組家庭的比例明顯較總數高,然不可忽略的是後來未進入婚姻的比例亦略高於總數。

表十二、重聚時生母婚姻關係與出養時生母年齡

生母婚姻關係

未滿20歲

20歲以上

不詳與

生母死亡

合計人數

與生父為夫妻(含同居)

2

28

2

32(16.8%)

另組家庭

28

27

0

55(28.9%)

未婚

15

29

0

44(23.2%)

單身(離婚)

8

24

0

32(16.8%)

有同居人

1

7

0

8(4.2%)

不詳

0

5

0

5(2.6%)

其他

2

11

1

14(7.3%)

小計

56

131

3

190(100%)

實務經驗也發現,重聚對於上述處於不同親密關係樣態中的生母存在不同的潛在壓力、需求、與期待;有時可能引發未解決的失落悲傷,甚至對其目前的重要關係或生活帶來危機,此部份也是本會在協助重聚服務時非常關切的主題。

 

三、原生家庭的祕密揭露程度

從文獻及實務觀察均發現出養事實在原生家庭是否成為祕密,也是影響重聚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190位重聚者的原生家庭成員知情出養事實者如表十三,其中,尋親時生父知情者有67人,占35.3%;生母現任配偶知情15人,占7.9%;外祖父母或祖父母知情108人,占56.8%;生父母的手足知情98人,占51.6%;生父母的子女知情45人,占23.7%。值得注意的是朋友知情只有13人,占6.8%,反應我們的社會對於收出養仍存在偏見或不友善的壓力。

表十三、重聚時知情收出養事實者

知情者

生母

生父

生母

配偶

生父母的父母

生父母的手足

生父母的朋友

生父母

的子女

其他

人數

180[6]

67

15

108

98

13

45

23

百分比

N=190

94.7

35.3

7.9

56.8

51.6

6.8

23.7

12.1

伍、重聚過程與樣貌

一、與原生家庭聯繫方式

190位重聚者中經由收出養資訊中心協助查詢原生家庭戶籍占13.2%;經由戶政協助查詢原生家庭戶籍占8.4%;另經由媒體或其他方式與原生家庭取得連繫者占2.1%。顯示最多比例則是經由本會原有資訊而與原生家庭取得連繫占76.3%。如表十四。

由上可以發現:「生母願意與福利會保持連繫」及「收出養服務機構保存資料的完整性」在尋親重聚服務中,扮演了關鍵性因素。惟,面對被收養人的重聚需求與生母(原生家庭)的意願與利益衝突,存在倫理與實務上的兩難,亦即如何在尊重生母意願與提供必要服務之間取得平衡實為重要。

表十四、尋找生母方式

尋找生母方式

人數

未申請戶籍

145(76.3%)

申請戶籍(戶政)

16(8.4%)

申請戶籍(資訊中心)

25(13.2%)

其他

4(2.1%)

  二、重聚對象

190位被收養人的重聚對象分析如表十五。最主要的重聚對象為生母,占83.1%。至於17.9%未能與生母重聚原因,包括生母已過世、失聯、或生母未準備好見面。

另,順利與生父重聚有40人,占21.1%。反觀當初出養時生父知情者有67人,若以生父知情者為基準,後來順利與生父重聚者則有近六成(59.7%)。顯見「當年生父知情與否」與被收養人是否能順利與生父重聚的重要指標。

除了生父母外,重聚對象中以外祖父母或祖父母最多,占43.2%;與手足(含同母異父)重聚者,占36.8%;與其他親屬重聚者,占37.9%。

此外,多數重聚者於重聚前都會參訪本會約納家園,對於當年曾經生活在家園的被收養人而言,別具意義。有4.2%的比例為與出養前的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照顧者重聚。

表十五、重聚對象

地點

生母

生父

外祖父母

祖父母

手足

其他親屬

寄養家庭

安置機構

其他

人數

158

40

68

14

70

72

8

15

百分比

N=190

83.2

21.1

35.8

7.4

36.8

37.9

4.2

7.9

 

  三、重聚地點

190位被收養人的主要重聚地點為福利會,占77.4%。惟考量有些原生家庭的特殊需求,而須另覓重聚地點,如餐廳(18.9%)、案家(16.3%)也是經常會使用的地點。另其他社福單位、醫療院所、監獄、墓園等亦有少數個位數案例。如表十六。

一般而言,「餐廳」不是理想的主要重聚地點,因用餐本身會增加不少干擾因素、即使有包廂仍不易維護隱私。「案家」則需要克服鄰里側目之隱私壓力、屋內陳設引發的文化差異或期待落差等因素。

當生父母在監服刑或居住在療養院等特殊狀況,則需進一步瞭解原生家庭的意願與支持系統、被收養人年齡、收養父母期待等,進一步評估可行性及可能帶來的負向影響。

表十六、重聚地點

地點

福利會

案家

餐廳

其他

社福單位

醫療

相關院所

監獄

墓園

其他

人數

147

31

36

7

1

2

3

6

百分比

N=190

77.4

16.3

18.9

3.7

0.5

1.1

1.6

3.2

 

四、 重聚後的關係維繫

  有文獻指出許多被收養人從很小就開始想像與原生家庭重聚的畫面,在第一次真正重聚時會帶來內在自我認同的改變、甚至重新定義自己。有些被收養人會經歷關係上的密月期,當奧妙、美好及興奮退去後,也可能因不如預期的狀況、或回到原來的生活而需重新面對現實與發展新的關係,甚至出現溝通困難。因此如何慢慢形成新的家人關係、建立雙方都同意也感到舒適親子或親屬關係亦為新的挑戰(Valerie Andrews,2010)。

190位重聚者中有29.4%的被收養人於隔年或多年後再次返台與原生家庭見面,其中以有第二次重聚者最多,占20.5%;其次分別為有第三次重聚者,占3.7%;有第四次重聚者,占2.1%;有第五次或以上重聚者,占2.1%。

  另,重聚後由本會持續居中協助於被收養人、原生家庭、或收養人間彼此聯繫者占48.3%,25.2%建立直接互動管道。       

 

陸、實務發現

一、團體尋根之旅提供多元支持與歸屬感

雖然是否參加團體或個別前來尋根受到許多因素影響,但多數參與過團體尋根之旅的成員給其他被收養人的建議都是「鼓勵一試」,在他們的回饋中提到,這樣的經驗超乎他們的想像,因為團體成員都有被收養的生命經歷,往往在互相分享成長經驗時格外有共鳴,有的被收養人表示,收養父母與自己雖然關係親近,但畢竟不能”親身體驗或理解”像自己一樣被收養的心情。

同時,團體尋根成員多半也願意在旅程中互相分享與原生家庭團聚或尋親的經驗,進而形成彼此的支持力量,有成員說:「那是只屬於我們的經驗,而這樣的經驗只有少數人能理解,我們彼此分享,我想這就是我們在這麼短的時間內變得親近的原因。」個別尋根之外,從團體模式,我們發現了被收養人所獲得的另一種被支持經驗。

不論是被收養人的個別返台行程,或團體尋根之旅,除了重聚會面外,往往也會安排其他的觀光行程,或融入親近台灣文化的安排,藉此幫助被收養人認識自己的出生國與原生文化,我們發現這是相當重要的。回到台灣看到出生地的景物、膚色相近的人們並感受台灣文化,往往讓被收養人產生「這是我的故鄉」的親近感,他們說:「終於了解自己從何而來」。

特別的是,每年團體尋根之旅行程中,最受成員歡迎的是擔任志工,在約納家園中陪伴兒童,多數的成員都回饋:「當志工時,讓我聯想到自己小時候是否也是這樣被照顧,這讓我和過去的根有所連結。」,而抱著手中的嬰孩,也彷彿擁抱著小時候的自己。

對於未能與原生家庭見面的被收養人而言,在台灣的生活體驗更可能是唯一讓他們找到歸屬感的管道,有些被收養人雖然見不到原生家庭,仍選擇來台灣停留甚至學習中文。顯然,體驗台灣的文化、生活方式也是一種很重要的尋根方式。

 

二、未成年被收養人已存在重聚需求

未成年重聚者總計91人,佔47.9%,顯示未成年被收養人已存在重聚需求,此與Feast & Philpot(2003)研究發現一致,其認為在跨種族收養下,被收養人在成長過程中更可能感受到自己的與眾不同,而較早開始查詢原生家庭資訊與提出尋親重聚。

從收養國的比例來看,可以發現美加地區申請重聚之未成年被收養人僅17位,占18.7%。也就是說有逾八成以上的未成年被收養人來自於歐洲的國家,主要集中在荷蘭(54.9%)及德國(23.7%)為最多,此除與福利會與各國的合作歷史有關之外,是否與該國家整體的收養文化與尋根態度有關值得探究。

進一步依各年齡分析,6歲以下重聚者有10人,佔未成年被收養人的11%。而其中有4人乃因隨同養父母的再次收養之素而返台尋親,1人因子女焦慮生父母的狀況而進行重聚之外,其餘5人主要是養父母希望保持與出生國、原生家庭有所聯繫的開放式收養有關。

依照自我發展階段理論,青少年時期是個體發展與尋求自我認同的重要關鍵,因此許多被收養兒童會因為需要尋求「我是誰?」的解答而想到原生家庭。對照91位未成年收養人中有41人(45%)是在6~12歲間進入青少年期前與原生家庭重聚,40人(44%)是在12~18歲的青少年時期重聚。

有些被收養人隨著進入青春期而衍生認同危機,收養父母或其本人因此選擇在此階段進行尋親與重聚。此外,亦有些收養父母為了預備與降低兒童進入青春期可能因身世認同而產生困惑與困難,因此在子女已提出相關身世的好奇、疑問並具有重聚意願的前提下,提出重聚申請,期待藉此協助子女解決內在困惑,並利後續自我認同的發展,而選擇於子女進入青春期前(6~12歲間)或更早(6歲以前)即陪伴子女回台與原生家庭會面。

 

三、隨同養父母再次收養來台重聚

當養父母再次收養時,許多被收養童亦隨養父母於收養弟妹時來台與原生家庭重聚。本會自2010年至2017年共有9位被收養童(均為未成年)提出申請,約占未成年被收養人重聚的十分之一。因本會積極維護「手足共同成長」之權益,故9位之中有4位為收養同母異父手足而返台與原生家庭重聚,反應出本會(即收出養機構)同時與收養家庭及原生家庭持續保持聯繫的重要性。另外,也顯示出當原生家庭仍在不穩定的狀態中,可能有再次出養的需求,如9位中有6位原生家庭背景有吸毒史,智能不足、或合併精神疾病與智能不足,另有1位為生父母涉重大刑案而入監,因此會面過程中也要避免增加孩子對於原生家庭狀況的焦慮與擔心。

9位被收養人在重聚時的年齡以12歲以下為多,僅有一位是13歲,而平均從出養至重聚期間為5.3年。對照190位被收養人平均於出養後15.4年方進行重聚,該類屬被收養人因收養父母二次收養或是原生家庭的再次出養之故,其在出養後回台與原生家庭重聚的期間明顯短於整體平均值。而提前啟動的尋根歷程,將更考驗被收養人與養父母的親子關係品質、收養父母對子女的身世告知準備情況,以及被收養人在被告知身世後的理解與影響。惟實務上亦可觀察到擁有手足共同成長一起分享被收養的生命經歷或是知悉自己手足情況對被收養人擁有特殊意義。

 

四、重聚中的收養父母扮演的角色

所有未成年的重聚申請與安排皆在收養父母同意與共同參與下,惟45位成年個別重聚服務申請者中,有28人有養父母隨同,占62.2%,顯示在重聚的重要時刻有重要他人在旁給予支持非常重要,也反應了不少養父母樂於參與被收養人生命中的重要事件,亦即無論被收養人是否成年,收養父母在尋親重聚這個主題上均扮演著關鍵性角色。 

實務經驗也觀察到由收養父母陪同重聚會面,對重聚的三方各有不同的優勢與限制。優點是在收養父母陪同的情況下,被收養子女可以即刻得到父母的心理支持;加上收養父母共同參與也見證了被收養人的重要時刻,重聚後被收養人亦可減少孤單感。缺點則是被收養人往往更直接面臨「忠誠度」的壓力,包括現場稱謂的使用、座位安排、禮物準備等。例如有些成年重聚者選擇同時為生母及養母各準備一模一樣的禮物以化解忠誠壓力。

另一方面,對有些生母或原生家庭成員而言,能夠見到養父母,除了可以親口表達感謝之外,見到養父母與孩子間的互動,往往也更能增加其對於當年出養決定的安心、也更放心養父母的照顧(楊淑宜,2015)。另,也有少數生父母面對陪同前來的養父母,再次重現失去子女的被剝奪感,期待能單獨與被收養人重聚。此也反應部份生母或原生家庭在重聚後可能引發再次失落、或重現當年出養創傷,而需要細心陪伴、適時轉介諮商或支持方案。

此外,對歐洲國家的被收養人而言,英語並非其母語,跟台灣一樣往往都是進入小學後才開始增加學習英語,因此未成年的被收養人特別是15歲以下非美加地區的被收養人而言,往往需要養父母或是另外聘請翻譯人員協助被出養童可以更快理解重聚中交流的訊息,避免因一次又一次的語言傳遞(中文-英文-歐洲當地語言)而在訊息溝通上有所疏漏或是因此感到挫折、失落。

綜上,無論被收養人成年與否,收養父母在尋親重聚這個主題上仍扮演關鍵性角色,因此在重聚前的準備上通常需要予以討論與協助會面的三方理解上述議題可能帶來的情緒與困難。此亦為福利會於重聚服務中經常需發揮的重要角色任務。

 

五、原生家庭有特殊背景之重聚挑戰

在190位重聚者中有36位被收養人其原生家庭有特殊背景,包括生父母有精神疾病、吸毒、智能障礙或是特殊重大刑案背景,其中有12位被收養人在重聚時須面對有多重困難背景的原生家庭成員。

因為重聚會面可能引發強烈及深刻的情緒,而為患有精神與智能障礙的生父母帶來更多的情緒負荷,易引發負責照顧的家屬更高的焦慮,擔心重聚會面為生父母帶來負面的情緒波動,而加重原來的照顧壓力,故會猶豫或拒絕重聚的安排,此也讓工作人員陷入被收養人重聚期待與原生家庭意願的兩難。

另一方面,被收養人也容易產生對自己是否會有相關精神遺傳病史的焦慮與未知不安;然重聚現場也發現上述弱勢父母也往往因其身心狀況限制而多由其他家屬陪同會面,而相對成為無聲的配角,需要在場工作人員適時給予協助。

針對有吸毒史或是有重大刑案背景的原生家庭會面,除關注被收養人對於負向訊息與背景的認知外,使得監獄成為重聚會面的地點,然監獄的特殊與陌生情境也可能增加被收養人重聚時的焦慮,阻礙情感自然交流。

然而實務經驗卻也發現,對於許多生父母而言,獄中生活反而能不受毒品或其他生活不穩定因素的干擾,而呈現較穩定的身心狀態,利於重聚安排。

綜上,針對原生家庭有特殊背景的重聚,除了原生家庭的身心考量,尚須評估被收養人的年齡與成熟度,包括如何理解關於原生家庭服刑之原因等負面訊息阱,也需協助雙方對於重聚會實際過程有較為合理的期待,並提供重聚後的追蹤與關懷。

 

六、不同國家的文化差異

從表五及表六資料顯示,美加地區被收養人申請重聚的比例分別為6.76%與4.08%,且以成年被收養人為主;而相對歐洲的德國與荷蘭的申請重聚比例則分別為18.83%、與23.36%,且以未成年者占多數,顯示各國收養文化與尋根態度存在差異。

依據實務觀察,德國與荷蘭在收養後追蹤期間與原生的互動最為頻繁,包含禮物與信件的往返,在德國尋根問卷中較易看出收養家庭希望在孩子進入青春期前有良好的重聚經驗以協助後續自我認同概念之建立。然而也有部分家庭為解決孩子進入青春期之認同議題而選擇在此階段提出重聚申請。另外,自2016年起德國申請案激增,觀察德國收養家庭間有較多接觸,彼此分享尋親經驗,亦可能引發群起仿效之結果。

荷蘭於1990年開始與本會合作,因此有許多成年被收養人返台尋根,但在實務上也有許多未成年的被收養人申請返台重聚,有的為解決自身認同之困擾,有的則滿足對原生家庭的好奇。收養家庭在收養後追蹤與原生家庭的互動亦多,也可能與其對原生家庭的開放度較大有關。

加拿大魁北克省為封閉式收養,即被收養人未成年以前依法無法取得其相關收養文件,雖最早於1977年開始有透過個人申請的收養家庭,而自1990年起該省的SAI[7]正式與本會合作,但因對收養後聯繫較為保守,申請重聚人數相對於其他國家並不高,直至2017年後才開始慢慢有較多人申請,且以成年為主,猜測除了被收養人本身的需求外,本會持續參與該國收養家庭團聚活動並對於暑期團體尋根之旅的宣導亦產生作用。

美國為本會最早開始合作國家,此與本會發展歷史有關,雖然收養人數最多,但重聚人數在比例上相對最低。這也與收養後追蹤的比例一致。在實務工作上,雖然有為數不少收養家庭與被收養人返台,依本會經驗該國被收養人或家庭返台但未申請重聚的比例佔整體返國但未申請重聚總數的41.6%,多僅止於拜訪過去的照顧者或是收出養單位為多數。

由於瑞典最早自2001年才開始與本會合作,除了被收養人年齡較小外,亦較少收養家庭申請重聚,從收養後追蹤來看,雖然其報告提供比例與德國相近,但在收養家庭與原生家庭互動(禮物與信件往返)方面,比例並不高,且收養機構亦鼓勵成年後為較佳重聚時機。

義大利在1978年起便有透過個人申請自本會收養的家庭,惟當時多以南義家庭為主,而正式機構合作是自2007年開始,且較多大孩子。觀察義大利在與原生家庭聯繫的開放度上並未像其他歐洲國家那麼大,似乎擔心造成被收養兒童情感上的拉扯,是造成其對於重聚的態度較為保守的主要原因。

 

七、福利會在重聚服務中的角色

如前所述,原生家庭與收出養單位保持聯繫、及相關收出養資料保存的完整性,都是本會受理重聚申請時能順利找到原生家庭的關鍵因素,而不論尋親重聚是由誰啟動,收出養單位往往是最重要的聯繫窗口。

本會在重聚服務中的角色在於尊重當事人意願下,協助不同立場的聲音得以被聽見,促進尋親重聚過程得以發揮療癒力量,減少可避免的二度傷害,同時也向當事人學習未來更好的收出養服務模式。整體而言,本會期待達到的重聚服務效益包括:

1、賦權生母與原生家庭,期待因為有機會說出自己的故事、多年祕密與壓抑得以釋放,帶來療癒;得知孩子生活得很好,為生母帶來平安與釋懐。

2、滿足被收養人自我認同需求,完成生命故事中的缺憾、使其感到自我完整,從生母的失落中發現自己是被愛的,也找到自己的根。

一個名為Origins Canada[8]的加拿大生母權益倡議組織整理了影響重聚結果的因素,包括:雙方都準備好、雙方目前的生活狀態有投入新關係的餘裕、需有充足的時間、年齡與性別、重要關係人知情與否(支持度與接受度)、對過去歷史背景有所瞭解、理解及接納自己的尋親動機、釐清尋親期待、有足夠的支持系統、準備好面對重要他人(如收養父母或現任配偶)的忠誠議題,此與本會的實務觀察十分相似。

在檢視190位重聚者經驗後,反思本會社工在協助重聚服務中的核心任務包括:

  1. 不斷協助各方釐清期待、做為重聚對象及時間地點等實務安排的依據。
  2. 事前進行各方重聚需求評估,包括準備可預期的創傷重現、避免無預警引爆地雷。
  3. 於重聚過程中協助關係建立與真實連結,包括初始見面的準備、促發對     話、專注聆聽、陪伴重新啟動「封存創傷」的復原旅程。

由本會的陪伴經驗也發現每個重聚經驗都有其獨特之處,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的故事,社工必須敏感於家庭關係動力,隨著當下情況而發揮不同角色,除了是支持者、陪伴者、聆聽者、訊息傳遞的橋樑者外,有時也是勒緊韁繩踩煞車的人,或是情緒的承接者,而重聚的歷程充滿多元複雜的情緒,在陪伴當事者再次經驗過去之際,往往也需要協助雙方表達深藏內心感受,重新詮釋並賦予新的意義與可能性,從而得到新的力量。

我們也發現出養時年齡較大的大孩子(六歲以上),在後來的尋根重聚經驗中也面臨不同需求與挑戰。例如如何重拾破碎的童年記憶、探索及整合出養前後的經驗等複雜議題,過程中需要更多陪伴與尊重被收養人為主體的服務。此外,對於生母個人隱私及自主權的維護,尤其當其面對未婚懷孕之社會標籤或目前生活之自我認同維護需要而拒絕重聚時,將為重聚服務帶來倫理的兩難,因此本會重聚服務主要配置二名社工同時提供服務,亦即期待能關照被收養人及原生家庭雙方權益的平衡。

 

柒、結論與建議

由於自我認同是人生重要發展任務,因此有學者認為尋親重聚對於被收養人而言,是其社會性及文化性的歸屬感與自我認同的基本人權(S. Deb ed., 2016)。而從本會尋根方案的整體經驗中,也對照出尋根需求非成年被收養人所專屬,由本會經驗顯示未成年者對尋根也有其需求性。以下分別就關於收出養流程、重聚服務、及未來實務研究提出建議: 

一、關於收出養流程

(一)   本會自2006至2017年以來有243位的被收養人提出重聚申請,占所有出養人數的10.61%。最後有190位被收養人順利與原生家庭重聚,占有所申請者的78.1%。而影響順利重聚與否的主要因素為原生家庭資料保存完善、本會與原生家庭維持信任關係。

(二)   190位順利重聚者分佈於各個年齡層,且有66.3%重聚者是在一歲以前出養。顯示不管在哪個年齡層,均有尋根重聚需求。

(三)   本會的實務經驗與相關研究一致,被收養人第一個想要找的人多以親生母親為主(Feast & Philpot, 2003;March,1995),即190位重聚者中有83.2%順利與生母重聚。另,出養當時生父知情者占35.3%、後來與生父重聚者占21.1%。亦即有59.7%知情生父也參加了重聚。此顯示:出養時「生父知情」對未來被收養人的身份認同與尋親重聚扮演關鍵性角色。

(四)   回顧當年出養原因及當初做決定的人是誰,也是重聚過程中不可迴避的重要問題。在190位重聚者中有近六成當時為生母未婚生子;二成的父母處於極困難關係處境;另二成生父母為夫妻關係,惟被收養人出養時為特殊需求兒童占75.6%。因此,重聚,再次反應出養必要性評估的重要。

(五)   本會為賦權生母與原生家庭,而有出養方為孩子選擇收養父母,並儘可能協助雙方於出養時會面的安排。這些當年見面的照片與收養父母被託付的過程,均成為後來重聚時重要的關係信任基礎,也使被出養人感受的自己得到的是雙倍的愛。

二、關於重聚服務

(一)   87位團體尋根之旅的參加者中有七成與原生家庭重聚,惟我們發現無論是否能與原生家庭重聚,團體尋根之旅有助於被收養人打破內在孤立,提供了難以被取代的多元支持與歸屬感。

(二)   不同收養國家因法律制度、社會文化的差異,而呈現不同的尋親重聚樣貌,為提供更豐富的被收養人重聚經驗與交流的機會,未來可將本文摘要分享給本會不同合作國家。

(三)   另組家庭的生母中,只有27.2%的配偶知情被收養人的存在,反應出「重聚」對仍需在現實生活中保守秘密的生母而言,將面臨很大的壓力。而有28.4%的重聚者多次返台與原生家庭見面,有25.2%與原生家庭建立直接互動管道。這些均反應了尋親重聚如同出養,也是一個不可逆的選擇,需要專業陪伴,降低重聚失敗、及帶來二度傷害的可能性。因此被出養人、收養父母、及原生家庭是否擁有足夠的支持系統來因應重聚可能引發的情緒負荷、關係緊張、甚至是自我危機,均值得關注,觀察有事前或重聚後轉介個別諮商或團體支持資源的需要。

(四)   243位重聚申請者中有53位未能順利與原生家庭見面,其中約一半為聯繫不到原生家庭,另,有五分之一為生母未準備好。反應重聚服務的挑戰除了找人之外,尚有很重要部份在於生母個人隱私被保護與是否得到所需的重聚前準備服務。而面對被收養人重聚需求與生母及原生家庭的意願之間的利益衝突及兩難議題,必須留意專業倫理,在尊重生母意願與提供必要服務間取得平衡。

三、未來實務研究

(一)   本會主要重聚服務以跨國收養為主,欠缺本國收養後重聚經驗之對照。

(二)   未成年重聚經驗,對其自我認同的發展與成年後方返台重聚者是否存在差異,值得追蹤。

參考文獻

楊淑宜(2015)。親生母親與被出養子女的重聚經驗探究。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研究所,台北市。

Valerie Andrews (2010) Tips for a Sucessful Reunion.

引自https://www.originscanada.org/services/adoption-reunion/tips-for-a-successful-reunion/  

Valerie Andrews (2010) Stages of Reunion

引自https://www.originscanada.org/services/adoption-reunion/stages-of-reunion/

Feast, J., & Philpot, T.(2003).Searching Questions:Identity, Origins and adoption. London, UK: BAAF.

Gediman, J. S., & Brown, L. P. (2000). BirthBond. Far Hills, NJ: New Horizon Press.

March, K. (1995). Perception of adoption as social stigma: Motivation for search and reunion.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653-660.

Silverman, P. R., Campbell, L., Patti P., & Style, C. B. (1988). Reunions Between Adoptees  and Birth Parents: The Birth Parents’ Experience. Social Work, 33, 523-528.

S. Deb ed.(2016), Child Safety, Welfare and Well-being, Springer India 2016. Chapter 10

Adoption: Right to Information Versus Right to Confidentiality

Origins Canada (2010) Some Factors Influencing Adoption Reunion Outcomes

 

網站資料

National Status Reoprt. Retrieved March 20,2018, from

https://www.originscanada.org/adoption-records/national-status-report/

 

 

[1] 本文作者均任職天主教福利會,依姓氏比劃依序為丁雁琪(執行長)、王伊君(跨國收養組長)、古學億(公事組專員)、邱富蓉(公事組長)、秦羽儀(尋親資深專員)、楊淑宜(收出養服務中心主任)

[2]福利會自1970年辦理收出養服務以來,也陸續接到出養兒童個別的尋親重聚需求,未成年被收養人會由收養家庭陪同來台,也有部分成年之被收養人獨自或與友人、收養家庭來台。

[3]16-17歲成員除了在2006-2007年出現之外,僅2012年有1名特例17歲,此分析排除這兩個年齡層。

[4] 其他國家包括瑞典、義大利、澳洲、瑞士、法國、南非、台灣。

[5] 本會目前主要合作收養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荷蘭、德國、瑞典、義大利等。

[6] 190位重聚者中有10位生母於出養時或重聚時已過逝

[7] SAI 為The Secrétariat à l’adoption international 的簡稱,屬加拿大魁北克政府所屬的國際收養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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