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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收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101年底修正公佈,而有關於收出養相關法規則於101年5月30日起正式實施。據該法第十六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僅下列情形例外: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者,及繼親收養者。另,該法同條並規定:本國出養案件以國內優先收養為原則,以保障兒童少年最佳利益。

本會相當認同此收養理念,而為積極回應新法的施行,本會於101年初開始積極籌備「國內收養服務」,於101年7月21日開辦第一場國內收養說明會,為孩子開拓國內適合的收養家庭而努力,以落實孩子的最佳利益-一個永不放棄孩子的家。

本會為主管機關立案許可之收出養媒合機構,提供下列收養服務:

  1. 諮詢服務
  2. 收養說明會
  3. 收養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4. 訪視調查會談及資格審查
  5. 收養媒親服務
  6. 安置後輔導服務
  7. 收養法律程序辦理
  8. 收養後追蹤輔導
  9. 尋根重聚

收養申請人基本條件:

  1. 收養人年齡不得超過被出養童50歲。(以年長一方為準)

  2. 若為夫婦,結婚需滿3年以上。(以結婚登記日期為準)

  3. 收養人須為中華民國國籍,若為夫妻僅一方為中華民國國籍,另一方為非中華民國國籍者須已在台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有長期居留證且能在收養法律程序完成後連續在台居住三年以上,具備中文聽、說能力,並能以中文深度交談。

  4. 收養人均需參與收養親職準備的各項教育課程及家庭訪視調查。並能配合各項收養行政程序且願意等待冗長卻必要的程序時間

  5. 願意配合本會收養後至少為期七年的追蹤輔導。

  6. 本會參考實務經驗及「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將會針對收養人之適任性進行評估,包括:

  • 身心狀況

  • 人格特質

  • 經濟能力

  • 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

  • 參與準備課程情形

  • 試養之意願

  • 有無犯罪紀錄

  • 家庭及婚姻關係和諧

  • 安全固定的居住環境

  • 對不同年齡層孩子的身心發展有基本的認知

  • 以孩子需求與利益為依歸的照顧計畫

當我想要收養孩子的時候,我會先想想,問一問自己:

  • 我能愛及接納一個背景、健康、發展、長像等都和我心中所想不同的孩子嗎?

  • 我承諾給孩子一生的幸福,永遠無條件接納孩子、不論他在未來的歲月中出現任何困難,我都願意面對、接受、給予最大的支持與照顧,並永不放棄嗎?

  • 我以孩子的需求為優先考量,而願意改變自己、生活、工作、生涯規劃…嗎?

  • 我願意從孩子小時候就開始坦然向他分享他的收養歷程,並支持他尋親嗎?

  • 我能同理原生家庭出養孩子的心情,並且定期提供孩子的近況讓原生家庭了解?

  • 我願意告訴家人、親友、同事我要收養的決定嗎?並能自在的分享收養歷程嗎?他們對收養的態度如何?我能獲得充分的支持和祝福嗎?

以上的回答,是您對自己、對孩子及對原生家庭的承諾,您的回覆如是肯定的,歡迎您加入收養申請人的行列!